催眠,是助人方式當中的一種技術,
也有人把它當成一門很有意思的學問在研究。
在台灣,
有些從事催眠工作的人,會很喜歡把『科學』跟『催眠』結合在一起,
彷彿,只有這樣子才能為催眠者找到合法性。

********************************對於這個有趣的現象,
我自己的思考是這樣的:

科學不科學,是一種分類方法,
一種分類方法後面一定有一個判準,
判準,反映出當事人內心的價值觀。
如果回想起meta-program當中的『大塊』以及『細節』這一組特質的話,
我們就會知道,光是提到『科學』這兩個字,其實並沒有說什麼,
也就是說,滿口『科學』來『科學』去的人,
他們的所作所為,他們認為的『科學』,跟其他人認為的『科學』,
這中間的關係,有無限多種可能。

我自己喜歡的分類方法,
是有效的催眠以及無效的催眠。
能夠幫助當事人的催眠,對我來說,才是有效的催眠,
對當事者無法提供幫助的催眠,
不管有什麼樣的研究發現認為百分之多少的人這樣子可以進入被催眠的狀態,
對於每一個當事人來說,只有他自己有沒有進入催眠狀態這件事情,
統計數字在這時候是沒有意義的。
不管有哪些儀器提供的數據說明他進入了催眠狀態(這四個字又是一個需要好好討論的大學問),
只要催眠過後,當事人並沒有出現預期方向的改變,
那麼,這些儀器或者數據所指涉的生理狀態的變化,
與我內心認為的當事人的『改變』,
顯然就不是指向同一個概念。

對我來說,
只存在於儀器顯示的數據當中但是對當事人沒有幫助的催眠,
那都只能稱為無效的催眠,
如果那也算是催眠的話。

當我們可以透過相同的程序引發類似的效果,
而且可以幫助到當事人自覺或者不自覺產生對他有幫助的改變的催眠,
即使沒有任何科學數據,
難道它就會因此而『不』『科學』了嗎?
在『科學』這頂大帽子之前,
是不是還有什麼,是比科學更重要的呢?

我繼續沉思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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